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1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八五號
抗告人丙○○相對人海軍總司令部代表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海軍總司令部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查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裁定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陳雅香」之記載,繕為「法官李得灶」,顯屬錯誤,原審乃依職權裁定予以更正,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廖宏明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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