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