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五)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法官李英勇
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