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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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金威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戊○○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范清銘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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