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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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原告 李水清
訴訟代理人 李慧鈴
被告 范雅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00元(即房屋價值114,700元+租金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