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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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原告 李水清

訴訟代理人 李慧鈴

被告 范雅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200元(即房屋價值114,700元+租金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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