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馮李月秀

訴訟代理人 馮輝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寶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10月13日111年度新簡字第3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2,894元(即原告主張求償金額5,429,620元減去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之金額86,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