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林秀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