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六0、四七二一、四七二九、六0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貳年。緩刑肆年。
扣案之光碟仿品柒仟陸佰陸拾陸片、卡匣仿品壹佰柒拾柒個及光碟目錄壹箱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文泰商號」之負責人,以販賣遊戲軟體光碟片、卡匣及環保清潔用品為業,明知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商標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公司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商品。且明知其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間陸續向綽號「 阿發 」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以每片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至二十五元、每個卡匣二百五十元至六、七百元販入之遊戲軟體光碟片、卡匣均為仿品。且其中附表五編號三、九、十五之同一商品光碟片之封面分別有附表一編號四、三、五之商標圖樣;附表五、六之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分別會出現附表一編號一、二、六之商標圖樣及「LicensedbySonyCompu
terEntertainsmentInc.」、「PRODUCED
BYorUNDERLICENSEFROMSEGAENTERPRICES,LTD.」等授權字樣,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產品係附表一編號一、二、六所示公司所生產之用意之證明;且其中附表五編號十六至三十三之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另會出現附表四之商標圖樣及「C2000ElectronicArtsTMInc.Allrigh
tsReserved」等授權字樣,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產品係附表四所示公司所生產之用意之證明;附表五編號三十四之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另會出現附表五之商標圖樣;附表七((三)之編號二除外)之同一或同類商品卡匣本身、紙盒、收容盒、標帖或說明書上分別有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或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會出現附表二編號一之商標圖樣(詳如附表七);附表七((三)之編號二除外)之卡匣上標示有「c199*Nintendo」、「PAT.PEND」、「GAMEBOY.ゲ-ムポ-は 任天堂 の登錄商標べす」等字樣,足以對外表示卡匣有著作權、有專利權、GAMEBOY是任天堂的登錄商標等用意之證明。且其中如附表五(編號三十四、三十五除外)、附表六(編號四除外)、附表七((二)之編號二至
十六、(三)之編號二除外)所示光碟片、卡匣,分別係擅自重製附表五、六、七所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光碟片、卡匣,竟基於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未得如附表所示商標及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以光碟片每片四十元、卡匣每個三百五十至一千元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並藉以行使該等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且以此為常業,賴以維生。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七時二十分許,在上址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查獲,並扣得尚未售出之光碟片七千六百六十六片、卡匣一百八十八個(附表七(三)之編號二之卡匣十一個應予除外)及光碟片目錄一箱。
二、案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雅公司)、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波光公司)、美商.藝電公司(下稱藝電公司)、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三波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丙○○、 陳文銓 等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光碟片七千六百六十六片、卡匣一百七十七個及光碟片一箱扣案可證。又(三)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商標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公司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商品;附表五(編號三十四、三十五除外)、附表六(編號四除外)、附表七((二)之編號二至十六、(三)之編號二除外)所示光碟片、卡匣,分別係附表五、六、七所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光碟片、卡匣,各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及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又附表五編號三、九、十五之光碟片之封面分別有附表一編號四、三、五之商標圖樣;附表五、六之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分別會出現附表一編號一、二、六之商標圖樣及「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smentInc.」、「PRODUCEDBYorUNDERLICENSEFROMSEGAENTERPRICES,LTD.
」等授權字樣,且其中附表五編號十六至三十三之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另會出現附表四之商標圖樣及「C2000Electron
icArtsTMInc.AllrightsReserved」等授權字樣,附表五編號三十四之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另會出現附表五之商標圖樣;附表七((三)之編號二除外)之卡匣本身、紙盒、收容盒、標帖或說明書上分別有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或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會出現附表二編號一之商標圖樣(詳如附表七);附表七((三)之編號二除外)之卡匣上標示有「c199*Nintendo」、「PA
T.PEND」、「GAMEBOY.ゲ-ムポ-は任天堂の登錄商標べす」等字樣,分據告訴代理人甲○○、丙○○、陳文銓等人指訴綦詳,並有電視畫面照片在卷可按,且經檢察官及本院分別勘驗屬實,制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此為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故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若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應即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所拘束。是光碟片之封面及光碟片目錄上有商標圖樣或卡匣之本身、紙盒、標帖或說明書上有商標圖樣,自係商標之使用。至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資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解釋上應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是被告以行銷為目的販賣扣案商品,而該等商品經電視遊戲器執行,於電視螢幕中會顯現商標圖樣,亦屬商標之使用。又附表五、六之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分別會出現「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sme
ntInc.」、「PRODUCEDBYorUNDERLICE
NSEFROMSEGAENTERPRICES,LTD.」等授權字樣,且其中附表五編號十六至三十三之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另會出現「C2000ElectronicArtsTMInc.
A11rightsReserved」等授權字樣,附表七((三)之編號二除外)之卡匣上標示有「c199*Nintendo」、「PAT.PEND」、「GAMEBOY.ゲ-ムポ-は任天堂の登錄商標べす」等字樣,既足以對外表示上開光碟產品係附表一、四所示公司所生產;附表七((三)之編號二除外)之卡匣有著作權、有專利權、GAMEBOY是任天堂的登錄商標。該等影像、符號自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所稱之準文書,被告據以販賣有該內容之光碟片、卡匣仿品,自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又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罪,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被告之主要營業項目既包括販賣遊戲光碟片及卡匣,而被告復坦承其主要係恃販賣仿品光碟片及卡匣營利。再觀諸本案查扣之仿品光碟片多達七千六百六十六片、仿品卡匣亦多達一百七十七個,且其中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遊戲軟體多達三十三種、卡匣遊戲軟體多達五種,益徵被告係以販賣侵害著作權之仿品光碟片、卡匣為業。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明知附表五(編號三十四、三十五除外)、附表六(編號四除外)、附表七((二)之編號二至十六、(三)之編號二除外))所示光碟片、卡匣仿品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惟被告係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為常業,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論處。又被告明知所販賣之光碟片、卡匣仿品係仿冒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商標之商品,且在光碟片之電視畫面上或卡匣上標示有前開文字表示,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產品係附表一編號一、二及附表四所示公司所生產;附表七((三)之編號二除外)之卡匣有有著作權、有專利權、GA
MEBOY是任天堂的登錄商標之用意之證明,仍予販賣行使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明知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揭三罪,係一行為觸犯三罪名,應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論處。又檢察官起訴書未敘及之犯行,與原起訴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遊戲光碟片數量、所得利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前曾受緩刑宣告,惟緩刑期滿,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光碟片仿品七千六百六十六片、卡匣一百六十六個(除附表七(一)之編號六之卡匣八個、編號十一之卡匣二個、編號二十一之卡匣一個、(三)之編號二之卡匣十一個外),係被告犯明知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附表七(一)之編號六之卡匣八個、編號十一之卡匣二個、編號二十一之卡匣一個及光碟片目錄一箱,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商標名稱│商標專用│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專用(或延展││號││權人│││專用)期間│├─┼────┼────┼───────┼────────┼──────┤│一│PS設計│日新、新││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年三月│││圖│力電腦娛││四十九條第九類電│十六日至九十││││樂股份有││腦、錄有電腦程式│五年三月十五││││限公司││之卡帶、磁碟、光│日止。││││││碟及卡匣。││├─┼────┼────┼───────┼────────┼──────┤│二│Play│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年三月│││Station│││二十七條第七十二│一日至九十四││││││類之電腦、錄有電│年二月二十八││││││腦程式之磁碟、磁│日止。││││││卡、磁帶及光碟。││├─┼────┼────┼───────┼────────┼──────┤│三│Xlsai及│同右││錄有電子遊戲軟體│八十八年十一│││四方立體│││程式之磁碟、光碟│月一日至九十│││圖│││、電視遊樂器、與│八年十月三十││││││電視連用之電子遊│一日止。││││││樂器。││├─┼────┼────┼───────┼────────┼──────┤│四││同右││錄有電子遊戲軟體│八十八年十月││││││程式及電腦程式之│十六日至九十││││││磁碟、光碟、電視│八年十月十五││││││遊樂器(與電視連│日止。││││││用之電子遊樂器)│││││││、電腦軟體、已錄│││││││之影碟、已錄之錄│││││││影帶。││├─┼────┼────┼───────┼────────┼──────┤│五│FINAL│日商、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年一月│││FANTASY│奎爾股份││二十四條第七十二│一日至九十二││││有限公司││類光碟、唯讀記憶│年十二月三十││││││體、磁卡、磁帶、│一日止。││││││磁碟、磁片、電腦│││││││、電腦記憶體、電│││││││腦軟體記憶體、軟│││││││性磁碟。││├─┼────┼────┼───────┼────────┼──────┤│六│SEGA│日商、西││計算機、微電腦、│八十三年七月││││雅企業股││家用微電腦、公司│一日至九十三││││份有限公││用微電腦、硬體、│年六月三十日││││司││軟體、電腦用磁帶│止。││││││、磁碟、電視遊樂│││││││器用之程式卡帶、│││││││磁帶、磁碟、磁碟│││││││驅動器。││└─┴────┴────┴───────┴────────┴──────┘附表二: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商標專用權人)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扣案盜版光碟所侵害之各項權利:
PlayStation系統仿品光碟┌─┬────────────┬──┬─────────────────┐│編││片│該仿品光碟所侵害之權利暨被害人││││├────┬─────┬──────┤││遊戲軟體仿品光碟名稱│││偽造授權文│著作權人││號││數│商標權人│句之名義人│首次發行日│├─┼────────────┼──┼────┼─────┼──────┤││SpyrotheDragon││││新力公司││1│寶貝龍(小龍歷險記、魔力│7│新力公司│新力公司│1999/4/1│││小飛龍)│││││├─┼────────────┼──┼────┼─────┼──────┤│2│APEESCAPE│4│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抓猴冒險記(抓猴啦)││││1996/6/24│├─┼────────────┼──┼────┼─────┼──────┤││THELEGAIA││││新力公司││3│*侵害「THELEGAIA」商標│4│新力公司│新力公司│1998/10/29│││異世界傳說(格鬥大陸傳說)││││├─┼────────────┼──┼────┼─────┼──────┤│4│OMEGABOOST│6│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新力公司│││終極保衛戰(歐米茄增幅)││││1999/4/22│├─┼────────────┼──┼────┼─────┼──────┤│5│Vib-ribbon│2│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新力公司│││電線或動感音符││││1999/12/9│├─┼────────────┼──┼────┼─────┼──────┤││THELEGENDOFDRAGOON││││新力公司││6│龍魂騎士救世傳說(龍騎士│8│新力公司│新力公司│1999/12/2│││傳說)│││││├─┼────────────┼──┼────┼─────┼──────┤│7│GRANTURISMO2│42│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新力公司│││GT實戰賽車2(跑車浪漫旅2)│││1999/12/11│├─┼────────────┼──┼────┼─────┼──────┤││CrashBandicootRacing││││新力公司││8│瘋狂小子2(袋狼大進擊賽│4│新力公司│新力公司│1999/12/16│││車)│││││├─┼────────────┼──┼────┼─────┼──────┤││XIJUMBO││││││9│骰子大戰2(骰子方塊2)│7│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新力公司│││*侵害「XIsai及四方立體││││1999/12/22│││圖」商標│││││├─┼────────────┼──┼────┼─────┼──────┤│10│CHASETHEEXPRESS│30│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新力公司│││列車驚魂││││2000/1/27│├─┼────────────┼──┼────┼─────┼──────┤│11│BIOHAZARD2│16│新力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幽靈古堡2││││1998/1/29│├─┼────────────┼──┼────┼─────┼──────┤│12│DINOCRISIS│1│新力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恐龍危機││││1999/7/1│├─┼────────────┼──┼────┼─────┼──────┤│13│BIOHAZARD3LASTESCAPE│5│新力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惡靈古堡3││││1999/9/22│├─┼────────────┼──┼────┼─────┼──────┤│14│BIOHAZARDGUNSURVIVOR│10│新力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幽靈古堡射擊版││││2000/1/27│├─┼────────────┼──┼────┼─────┼──────┤││FINALFANTASYⅧ││││││15│太空戰士8│42│新力公司│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侵害「FINALFANTASY」商││││1999/2/11│││標│││││├─┼────────────┼──┼────┼─────┼──────┤│16│NBALive98│3│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17│NBALive99│4│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18│MARCHMADNESS98│5│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19│NCAAMARCHMADNESS2000│3│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0│FIFA99│5│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1│FIFA2000│18│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2│NCAAFOOTBALL2000│4│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3│TRIPLEPLAY2001│7│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4│TIGERWOODS99PGATOUR│1│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GOLF││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5│TIGERWOODSPGATOUR20007│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6│NASCAR99│8│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7│NASCAR99LEGACY│10│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8│SUPERCROSS2000│9│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29│SPUERBIKE2000│8│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30│MOTORRACER2│11│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31│ROADRASH3│4│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32│SLEDSTORM│4│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33│CONTENDER│7│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新力公司││││34│三國志,中文版│2│第三波公│新力公司││││││司│││├─┼────────────┼──┼────┼─────┼──────┤│35│其餘遊戲軟體光碟│6772│新力公司│新力公司││││││藝電公司│(藝電公司)││├─┴────────────┴──┴────┴─────┴──────┤│合計6969片│└───────────────────────────────────┘附表六:
扣案盜版光碟所侵害之各項權利:
SEGASATURN系統光碟┌─┬────────────┬──┬─────────────────┐│編││片│仿品光碟所侵害之權利暨被害人││││├────┬─────┬──────┤││遊戲軟體仿品光碟名稱││「SEGA」│偽造授權文│著作權人首次││號││數│商標權人│句名義人│發行日│├─┼────────────┼──┼────┼─────┼──────┤│1│PANZERDRAGOONⅡZWEI│36│西雅公司│西雅公司│西雅公司│││││││1996/3/19│├─┼────────────┼──┼────┼─────┼──────┤│2│ダイナマイト刑事│1│西雅公司│西雅公司│西雅公司│││││││1997/1/23│├─┼────────────┼──┼────┼─────┼──────┤│3│AZELPANZERDRAGOONRPG│16│西雅公司│西雅公司│西雅公司│││飛龍戰士││││1998/1/10│├─┼────────────┼──┼────┼─────┼──────┤│4│其餘遊戲軟體光碟│644│西雅公司│西雅公司││├─┴────────────┴──┴────┴─────┴──────┤│合計697片│└───────────────────────────────────┘附表七:扣案盜版卡匣侵害任天堂公司之各項權利:
附表八:任天堂公司附表八:任天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