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88,3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