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1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1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30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肆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培聞
           法 官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培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