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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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5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梁義瑛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
一個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以上者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