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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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認無羈押必要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經本院傳喚、拘提未到案,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被告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抽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