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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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0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原告於10日內各自具狀說明職業、收入、教育程度、經濟情形(如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
::)等狀況。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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