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甲○○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丙○○、乙○○、台中市警察第四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而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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