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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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81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96年聲減字第5013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幫助詐欺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間犯幫助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幫助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