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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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王 昱麒
一、債務人 王昱麒 、王靖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昱麒於民國110年12月至11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靖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4,742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昱麒需自負利息部份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靖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