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阮琇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麥月霞曾昶清曾冠祥曾含羽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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