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阮琇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麥月霞 、 曾昶清 、 曾冠祥 、 曾含羽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