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並補正聲請之具體數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徵收裁判費500元,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定,且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僅擬具理由為相對人未依約定日期給付給付扶養費10,000元,復又載明「總共欠餘15,000元」,此外即無其他之聲明及聲請之原因、事實。是本件即預以聲請人聲請金額15,000元計算本件之裁判費,即應徵收500元;又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具體表明其聲請數額為何,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所欲聲請之具體數額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