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第一段內關於「康德」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第一段內關於「康德」之記載,顯係「甲○○」之誤,上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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