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柯紹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劉舒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雄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