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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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辨護人 彭詩雯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