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就聲請更生事件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駁回更生聲請之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交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