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王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1.債務人之配偶章平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應受扶養親屬(即 章少繽 )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4.債務人自陳因失業而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債務,請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失業期間有無領取失業救助等社會補助?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
5.詳細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且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若目前無工作,應釋明自何時起無工作及其原因,並陳明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來源為何。
6.詳細說明債務人之配偶章平娥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並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
7.說明 王世堅 與債務人之關係。
8.說明債務人目前究居住於戶籍地(即臺北縣新莊市○○里○○鄰○○路○○○巷○號之1)或為臺北縣汐止市○○○路○○○○○號1樓,並陳明有無其他居住人,若有,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
9.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6年6月迄今之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及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親屬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10.債務人每月是否須支出應受扶養親屬(即章少繽)扶養用,若有,其金額為何?並說明與配偶章平娥如何分擔章少繽之扶養費用。
11.提出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陳報狀(如附件)之答辯書。
12.債務人及其配偶章平娥自95年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3.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
14.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