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5號債務人乙○○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桂大永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報表編號PLR1,粉紅色)。
3.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清冊所示,債務人對國泰世華、甲○○○等銀行有252萬5,270元之債權,請 陳明 是否誤植表格,若為誤植表格,請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4.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7.應受扶養人 陳品恩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8.陳明五年內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
9.陳明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10.陳明有無強制執行事件或訴訟事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