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4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桂大永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2.司法院版本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3.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5. 陳明 自97年4月至97年12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6.應受扶養人( 何濬馳 、 何奕德 、 謝月介 及 陳淑菱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與債務人間關係。
7.應受扶養人(何濬馳、何奕德、謝月介及陳淑菱)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皆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