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6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申請閱覽卷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王騰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