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1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71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2份、98年10月27日甲○慎辛98執字第15763號通知書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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