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4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釋明對相對人丁○○、乙○○之債權依據。
㈢相對人丙○○、丁○○、乙○○等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