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甲○○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799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返還代墊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並經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97年度司執全字第4426號),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997號、97年度司執全字第4426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清償債務之訴,並於該事件內請求聲請人給付積欠之代墊款,核與本件假扣押所欲保求之請求相同;而該事件目前尚未審結,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134號事件核閱明確。是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洵屬無據,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