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8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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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3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8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6739號妨害名譽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簽立如附件所示之切結書,並願親向高雄市鹽埕區博愛里里民發送糖果以表歉意。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康祈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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