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叁井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移送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關於「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