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叁井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移送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關於「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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