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31號

原告鴻利八百畔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芯

訴訟代理人 施呈勳

原告與被告 陳季堅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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