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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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室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件: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若無收入來源,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係如何支付?請皆釋明之。又債務人是否有與人同居住?若有則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如何分攤?(請列明計算式)
五、據實陳報聲請人學、經歷及罹患僵直性脊椎炎之證明文件。
六、據實陳報環保檢舉獎金之證明文件。
七、提出租約契約書及繳付租金之證明。
八、提出債務人近2年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存簿帳戶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8年10月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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