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301號
原告 陳榮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昭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3,907元(含請求之本金2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3,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