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1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維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維辰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審酌被告坦認犯行,且竊取未遂,暨考量被

  告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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