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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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丙○○人
樓上訴人丁○○
號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