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1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 律師
張賜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
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