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甲○○同上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
丑○○寅○○被上訴人壬○○(兼 黃許葉 之承受訴訟人)
辛○○(兼黃許葉之承受訴訟人)己○○(兼黃許葉之承受訴訟人)庚○○(兼黃許葉之承受訴訟人)戊○○(兼黃許葉之承受訴訟人)癸○○(兼黃許葉之承受訴訟人)子○○(兼黃許葉之承受訴訟人)丙○○○(兼黃許葉之承受訴訟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明正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複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