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友聯光學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康庭 相對人 林珮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以新臺幣玖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零貳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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