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銓蔚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2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30
78、354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8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稱「本人對此判決不服,依法向貴院提起刑事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2日送達至上訴人所在監所,由上訴人本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限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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