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6備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由其親自簽名捺印並收受,嗣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此有卷附該函(稿)、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至108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
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陳述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8月(3次)有期徒刑8年7月(15次)犯罪日期104年9月至105年8月間某日106年11月05日107年01月24日107年01月26日106年11月21日至107年0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75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290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2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0日111年05月17日111年0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確定日期108年12月13日111年06月16日111年0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他字第13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4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4號編號2-6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9月有期徒刑7年3月(8次)有期徒刑7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04月20日106年11月04日至107年04月02日106年11月06日107年0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290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290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2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判決日期111年05月17日111年05月17日111年0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確定日期111年06月16日111年06月16日111年0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4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4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4號編號2-6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