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訴人 温游阿菊 被上訴人 邱經元
羅素蓮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萬1,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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