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59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丙○○○、 王秀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向家事法院函查全體繼承人未為限定或拋棄
二、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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