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3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睿彬

訴訟代理人 林慈慧

被上訴人

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656元(即本金36,215元,加計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05計算之利息25,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家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