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5號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 律師
鍾青桂 暨被繼承人鍾明憲之承受訴訟人
鍾明道 暨被繼承人鍾明憲之承受訴訟人
鍾青璉 暨被繼承人鍾明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另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關於「 鍾炎臻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炎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中附表一及附表二均有誤載之處,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分割前之狀態
分割後應有部分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16.67㎡
公同共有10萬分之1656
被告及被繼承人鍾明憲等五人公同共有10萬分之1656
被告等各分得10萬分之414應有部分。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
57.78㎡
公同共有3分之2
被告及被繼承人鍾明憲等五人公同共有3分之2
被告等各分得6分之1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