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5號

原告 張憶頵駿顥 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 律師

被告 鍾炎蓁 暨被繼承人 鍾明憲 之承受訴訟人

鍾青桂 暨被繼承人鍾明憲之承受訴訟人

鍾明道 暨被繼承人鍾明憲之承受訴訟人

鍾青璉 暨被繼承人鍾明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另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關於「 鍾炎臻 」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炎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中附表一及附表二均有誤載之處,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分割前之狀態

分割後應有部分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16.67㎡

公同共有10萬分之1656

被告及被繼承人鍾明憲等五人公同共有10萬分之1656

被告等各分得10萬分之414應有部分。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

57.78㎡

公同共有3分之2

被告及被繼承人鍾明憲等五人公同共有3分之2

被告等各分得6分之1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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