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3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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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共同訴訟
被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