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告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達爾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情好滋味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吳俊賢台灣達爾發企業社

被告 吳宜宣

吳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