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欣燕

選任辯護人郭沛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88號、第14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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