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欣燕
選任辯護人郭沛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88號、第14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