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告 蘇雅琪
林妙香
林 尹筑
上6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
柳聰賢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富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翰佳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