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告 蘇雅琪

吳忻純

邵文琪

林嵩皓

郭盛源

林宏憲

徐金昌

林慧蓉

林俊明

梁一民

廖世盟

林柏豪

李正安

陳素媛

王永平

蕭旗豪

王姿懿

鄭稚筠

王昱璿

李忠諭

李妱頤

蔡易澄

張又盈

林妙香

尹筑

蔡宗錡

方致堯

林冠如

劉王傳

林庭陞

董憶潔

陳厚祚

郭育如

楊福源

李焜正

吳弘藝

陳姵筠

陳建銘

蘇筱婷

尤雅思

翁素芳

張哲瑋

楊鎮瑋

吳姿潔

陳一志

朱甫昌

朱以恬

蘇冠宇

盧妍秀

呂友文

許智為

蔡瑞鈴

林士傑

蘇玟方

許正安

陳佩琪

吳玟萱

劉崇賢

陳延宗

吳咨穎

陳延淋

沈美幸

洪素惠

李明哲

上6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

柳聰賢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富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翰佳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