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鄭嫦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十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