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63號聲請人 牟善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 牟楊美 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父 牟敦朋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
437號裁定宣告牟敦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牟楊美為牟敦朋之監護人, 牟善榮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抗告,由本院法官柯盛益以100年度家抗字第55號事件審理。然而柯法官於開庭時已有成見,且未查明卷證資料,一再偏頗牟楊美;再者,聲請人業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柯法官提出毀謗告訴,聲請人與柯法官間已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實難期待柯法官於審理本案時能保持公平公正之心態。依上開情形,足認柯盛益法官執行職務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為此依法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經查,100年度家抗字第55號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承辦法官原先確係柯盛益法官,然柯盛益法官已於民國100年9月6日因本院年度事務分配而職務調動,調離原承辦股,改由其他法官接辦,有本院100年8月31日雄院高人令字第46號令
1份在卷可參。是而,本件聲請迴避之對象及理由均已不存在,聲請人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張俊文法官楊佩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武璋